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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胡XX、原审被告李X、原审被告欧XX及原审第三人长沙XX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

委托代理人蔡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

原审被告欧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X区。

原审被告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

原审第三人长沙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原审被告李X、原审被告欧XX及原审第三人长沙XX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7日,上诉人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回上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苇

审判员唐珍枝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一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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