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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某与胡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路。

负责人刘XX,系该公某经理。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所欠原告XX公某电话费106.46元,限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前付清。胡

二、原告XX公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XX公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XX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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