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康某某,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某人民法院审理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董某某以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原判认定自己受贿的x元中的x元不是事实,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董某某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某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史凌云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