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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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失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XX省XX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又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违反禁火令于2012年4月3日被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失火罪,2012年4月9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XX省X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林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被告人何某与其堂兄何某相约,为亲人扫墓。当日9时许,何某、何某、何某(何某的儿子,17岁)及何某的侄子、侄女(分别为4岁、6岁)一同来到该村“XX”山场,分别为何某、何某二人的父亲扫墓。上午10时许,南门口扫墓完毕后,被告人何某又带着何某、何某等一行人来到该村“XX”山场扫墓。到达XX山场后,一行人先是为何某的弟弟何某扫墓,结束后,又为旁边的堂大奶奶扫墓。在为堂奶奶扫墓的过程中,何某在坟边清理茅草,被告人何某则在坟前点火焚烧纸钱和香烛。当日因风大,被何某焚烧的钱纸被吹至坟旁的山间茅草中引火燃烧,并迅速蔓延。虽经何某、何某、何某等人奋力扑救,但仍无法控制火势,导致森林火灾。经XX市X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火灾共烧毁林地面积5.9439公顷(89.1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593.6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人何某、袁某、何某、何某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何某身份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森林法规,擅自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巴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按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何某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判决某下:

被告人何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某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某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2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某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XX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某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某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某、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2人以上的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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