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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宁xx、赵x、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委托代理人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委托代理人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宁xx、赵x、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原告已预交111620元,应退还111595元。

审判长曹志宇

审判员肖志维

人民陪审员林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一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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