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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玉与被告郴州市X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某

民事判决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X玉,别名王X,女,住X组,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郴州市X村X组。

负责人崔X忠,系该组组长,未到庭。

原告王X玉与被告郴州市X村X组(以下简称坪田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某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坪田村X组经本院合法某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玉诉称,原告王X玉于1995年与原籍被告郴州市X村X组的朱X春结婚,因不能随其户口迁至城镇,自然随公婆落户到被告组,于2003年迁入被告组。2010年被告组部分土地被征收,被告组将土地补偿款份3次发放给组里村民,每人分得合计60900元,但被告以原告当年结婚时未将户口迁入等理由拒不分配给原告。故诉请法某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享受的土地补偿款60900元。

原告王X玉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王X玉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身份系被告组村民。

2、白露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证明本案曾经组织调解过,调解没有成功。

3、首X秀的证明,证明被告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4、首X秀的存折,证明被告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5、被告组全体社员决定的证明,证明被告组的决议违法。

被告坪田村X组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由于被告未对原告举证提出相反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方向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王X玉原户口在郴州市X村X组,1995年与郴州市X村X组的朱X春结婚,朱景春当时大学毕业后在郴州市工作,户口为非农业户口。因原告不能随其丈夫户口迁至城镇X组,于2003年迁入被告组。2010年被告组部分土地被征收,被告组将土地补偿款分三次发放给组里村民,具体发放时间与金额为:2010年10月13日分6000元,2011年1月28日分5500元,2011年4月15日分49400元,每人分得合计60900元,但被告以原告当年结婚时未将户口迁入等理由拒不分配给原告。原告多次反映到相关部门要求协调,未果,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属于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某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X村规民约以及村X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与宪法、法某、法某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某产权利的内容。”原告的户口在被告组,是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和同组村民平等的待遇。被告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拒不分配给原告,是对原告合法某益的侵犯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与同组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份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某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某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某理。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郴州市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发放给原告王X玉土地征收补偿款60900元。

二、如果被告郴州市X村X组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被告郴州市X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某。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奇伟

附本案适用法某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

第五条公民、法某的合法某民事权益受法某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某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某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某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某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某、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某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某动的财物和非法某得,并可以依照法某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某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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