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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

被告李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尹和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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