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唐某与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197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X,男,1956年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X镇牟江。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65年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XX诉被告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瑛担任法庭记录。经查明,原告唐XX与被告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5月5日、2007年9月5日、2008年3月15日和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双牌县牟江电站隧道工程承包合同》、《双牌县牟江电站暗渠工程承包合同》、《双牌县牟江电站大某工程承包合同》、《双牌县牟江电站厂房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建隧道、大某、厂房、暗渠以及其他项目工程,以上所有工程均已于2009年5月8日前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进行了结算,被告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唐XX工程款(略)元。2009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牟江电站作价优先抵付工程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所欠工程款,原告在牟江水电站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略)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拖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牟江电站通过法院评估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原告唐XX对被告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略)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原告唐XX自愿放弃对被告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6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80元,被告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周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