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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1956年出生。

被告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商业广场北栋X楼。

委托代理人龚XX,男,1956年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黄XX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201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黄XX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

二、从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本金80000元利息为64000元;

三、本金6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1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四、上某、三项的款项,被告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给付原告黄XX;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41元;诉讼保全费1240元,两项共计2781元,黄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某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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