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刘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XX在三天内挪走所占原告刘XX所承租土地上的土,并赔偿原告刘XX损失300元:二、被告刘志华在三天内挖掉种植在自家捱背后通往地里路上的树木;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刘X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永民初字第X号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