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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X,女,汉族,住永寿县X组,农民。

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永民初字第X号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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