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2012)永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X,女,汉族,住永寿县X组,农民。
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永民初字第X号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