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
被执行人符某,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符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符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洪江人民法院(2012)怀洪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