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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符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

被执行人符某,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符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符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洪江人民法院(2012)怀洪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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