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女。
申请执行人舒某,女。
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舒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舒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4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舒某付给申请执行人董某医疗费、误某、鉴定费1049元,董某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及其迟延债务利息。并已当场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规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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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罗长华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