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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1979年出生。

被告唐XX,男,1975年出生。

原告刘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文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0月在广州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2月1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唐XX;由于婚前学识、生活环境的差异,双方婚后感情淡薄;被告有赌博的恶习,曾因赌博被拘留、劳教;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还与第三者长期同居,至今仍与他人同居生活;2011年,原告再次怀孕,并且是双胞胎,被告不但不关心原告,还多次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并要原告自行打掉小孩,原告不堪其辱,于今年9月独自前往浙江嘉善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未付任何医药费。综上,被告不忠于夫妻义务,对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打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某、被告离婚;2、小孩唐XX由被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且被告补偿原告50000元。

被告唐XX书面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在广州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2月1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唐XX,小孩现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淡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有缔结和解除婚姻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故本院应依法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又因原、被告一致同意小孩唐XX由被告直接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且小孩唐XX长期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继续由被告抚养小孩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因此,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补偿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某。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明,故本案不作处理。如原、被告双方就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产生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某告刘XX与被告唐XX离婚;

二、小孩唐XX由被告唐XX直接抚养并由被告唐XX承担全部抚养费;

三、原告刘XX有探视小孩唐XX的权利,被告唐XX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蒋文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肖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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