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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杨某丙、周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38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乙,女,43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杨某丙(曾用名邓X),男,32岁。

被告周某丁,男,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杨某丙、周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乙、杨某丙、周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长龚丽曼

审判员周某乙初

人民陪审员姚潇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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