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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2011)宜行执字第44号某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某某、谭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1)宜行执字第X号

某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人某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2011)宜行执字第X号征收社会扶养费一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谭某某已于2012年1月9日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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