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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

被申请人蒋某,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要求宣告公民蒋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杨某因身体不适,且需与被申请人蒋某的财产代管人协商处理有关事宜,遂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公民蒋某的死亡宣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杨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钟某

审判员刘某某

代理审判员孙某某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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