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
被申请人蒋某,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要求宣告公民蒋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杨某因身体不适,且需与被申请人蒋某的财产代管人协商处理有关事宜,遂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公民蒋某的死亡宣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杨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钟某
审判员刘某某
代理审判员孙某某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