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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与被告欧AA、欧BB、欧CC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所在地资兴市X路。法定代表人雷AA,该支行行长。被告欧A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资兴市X路X号强记涂料厂。被告欧BB,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资兴市X路超超电游室。被告欧CC,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资兴市X镇街上联通公司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与被告欧AA、欧BB、欧CC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XX银行资兴市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黄荣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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