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
原告兰某,男。
被告周A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兰某诉被告周A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兰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AA经营的资兴市x楼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材料等价值97万元的财产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冻结被告周AA97万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AA经营的资兴市x楼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材料等价值97万元的财产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冻结被告周AA97万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权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