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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兰某诉被告周A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

原告兰某,男。

被告周A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兰某诉被告周A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兰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AA经营的资兴市x楼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材料等价值97万元的财产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冻结被告周AA97万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AA经营的资兴市x楼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材料等价值97万元的财产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冻结被告周AA97万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权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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