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xx广场。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xx城。
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xx诉被告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蒋xx下欠原告唐xx的货款3万元属实,被告蒋xx同意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归还下欠原告唐xx的货款3万元,如果被告蒋xx到期未能给付原告唐xx货款3万元,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无另争执。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蒋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