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xxx厂。
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嘉禾县xx合作联社,住址嘉禾县珠泉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x社的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喻xx、李某乙、李某乙、刘某、文某与被告李某乙平、嘉禾县信用合作联社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受理后,原告喻xx、李某乙、李某乙、刘某、文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喻xx、李某乙、李某乙、刘某、文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xx、李某乙、李某乙、刘某、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喻xx、李某乙、李某乙、刘某、文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乙平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