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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新晃县X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新晃县X镇人民政府,地址新晃县X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炜,新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新晃县X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蒲某平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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