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新晃县X镇人民政府,地址新晃县X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炜,新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新晃县X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蒲某平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