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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常宏,甘肃韩北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X镇。

王某诉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苏常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XX经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双方签订了推土机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某时交付租金。合同到期后,双方经算帐,被告仍欠其万余元,两人协某被告只付9000元,被告书写了欠条。嗣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诿,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拖欠租金9000元及索要欠款的花费6000元,共计15000元。

被告未某。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2、推土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签订合同的事实。

3、被告书写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经协某,被告欠原告租金9000元的事实。

4、火车票两张,住宿票一张,汽车票5张,证明索要欠款来泾阳县的花费。

5、律师收费合同一张,机票及住宿发票一张,证明为索要欠款请律师诉讼的花费。

被告未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分析认定:原告提供证据1、2、3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推土机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推土机。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推土机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部分租金。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9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而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拖欠租金9000元及索要欠款的花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到期双方经结算,被告打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应积极给付原告租金,拒绝给付显属不当,原告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索要欠款的花费6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与付XX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予以终止。

二、由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人民币9000元。

如果付XX未某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5元,由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洪远

审判员白清选

人民陪审员刘冬妮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偿还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某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某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某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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