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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乙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和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从原告处借款27000元,约定月息1.5%,2012年3月底归还,并立下欠条。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至今。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借款我一定会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于2009年12月31日立据借原告曾某现金27000元属实。

二、被告李某乙自愿于2012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曾某借款本金27000及利息12555元(利息从2009年12月31日起算至2012年7月31日止)。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元790元,减半收取395元,被告李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乙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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