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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黎XX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代理。

被告黎XX(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黎XX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黎XX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邓某文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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