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代理。
被告黎XX(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黎XX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黎XX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邓某文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