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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玉凤、唐某、蒋顺军、蒋利军、蒋艳姣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2年4月10日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同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粤x小型客车,沿207国道由双牌县X村方向行驶至双牌县X路口时,未及时避让行人,将在道路东侧行走的蒋启家撞到,造成蒋启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五位原告人与被告人黄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东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确定由被告人黄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东田赔偿五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6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4000元。上述款项均已缴入双牌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附带民事诉讼五位原告人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某在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被告人质证、法庭认证的死者蒋启家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双牌县公安局扣留物物品的通知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缴款收据,谅解书、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被告人黄某的驾驶证及身份证明、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黄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在事故发生后对死者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邓某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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