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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8日在双牌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乙于2011年开始染上毒瘾。从2011年8月开始,李某乙多次从绰号为“五哥”(另案处理)的人手中购买麻古和冰毒,部分供自己吸食,部分贩卖。2011年9月,李某乙从刘辉处借得1000元,事后李某乙以麻古和冰毒抵销刘辉的债务;10月5日晚,李某乙以同样的手段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贩卖给蒋增荣,用于抵其所欠200元债务。2011年10月9日,唐某欲向李某乙购买毒品,要李某乙将毒品送到双牌县汉诺威酒店,李某乙在前往该酒店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4粒疑是麻古和疑是冰毒共1克,经鉴定,收缴的疑是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疑是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且有被告人李某乙的常住人口信息、双牌县公安局现场称量记录,尿检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双牌县人民法院(2008)湘双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永公(刑)鉴(理)字第〔2011〕X号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蒋增荣、唐某、刘辉的陈述及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乙具有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2008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系有前科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乙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内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目无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红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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