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段朝辉,(基本情况略)。
被告焦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11年6月20日,因被告焦某等37人诉原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院中止了本案的审理。2012年5月21日,原告陈某以与被告焦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黄龙飞
代理审判员容娟
人民陪审员易资潭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