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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2012)宜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某某诉被告欧某、黄某、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X镇宜人广场。

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女,汉族,无职业,住(略),系被告欧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欧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欧某,男,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谷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诉被告欧某、黄某、欧某、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1年7月27日原告万通公司与被告欧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如下:1、原告万通公司向被告欧某提供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5‰;2、如被告欧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应按借款总额每日0.15%承担违约金;3、因被告欧某违约导致原告万通公司通过诉讼或仲裁实现债权的,被告欧某应承担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万通公司向被告欧某提供了借款20万元。被告欧某、黄某以其所有的宜章县东f华城4-X栋X号房产进行了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欧某、谷某为上述借款与原告万通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欧某只向原告万通公司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共计12000元,未按约定返还借款,被告欧某、谷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万通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欧某支付原告万通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违约金14400元及实现债权费用12100元;二、被告黄某、欧某、谷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同意返还原告某某借款200000元,从2012年1月27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万分之七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在2012年6月27日前返还70000元;余款于2012年9月27日前全部还清;如被告欧某未履行2012年6月27日的还款义务,则约定的后期还款义务视为到期;

二、被告欧某同意于2012年6月27日前向原告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黄某、欧某、谷某同意承担上述所有款项的连带偿还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349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4019元,被告欧某、黄某、欧某、谷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光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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