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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钟某,侗族,居民。

被执行人韩某,女,侗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6)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韩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钟某欠款本息128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钟某自愿放弃。据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杨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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