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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某甲、秦某乙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丁,又名郑X,女。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一霖。

案由: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合同)纠纷

上诉人秦某甲、秦某乙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O10年4月19日和4月21日,上诉人、被上诉人两家因房屋屋檐滴水纠纷引发打架斗殴,事后,经新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新田县X镇政府和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新田县X区派员进行调解,双方于2010年5月2O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秦某甲赔偿吴某医药费人民币11O0O元,双方药费已进行了互相抵消;二、付款方式为:双方签字后,当即付款5O0O元,2010年7月底付款2000元,同年9月底付款20O0元,12月底付款2000元。协议签订后,上诉人秦某甲支付给被上诉人5OO0元,余款6000元拒绝给付。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履行上述协议。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上诉人自愿当庭给付二被上诉人3,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涉及的纠纷相互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被上诉人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上诉人自愿承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绍祯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乔晋楠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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