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丁,又名郑X,女。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一霖。
案由: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合同)纠纷
上诉人秦某甲、秦某乙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O10年4月19日和4月21日,上诉人、被上诉人两家因房屋屋檐滴水纠纷引发打架斗殴,事后,经新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新田县X镇政府和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新田县X区派员进行调解,双方于2010年5月2O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秦某甲赔偿吴某医药费人民币11O0O元,双方药费已进行了互相抵消;二、付款方式为:双方签字后,当即付款5O0O元,2010年7月底付款2000元,同年9月底付款20O0元,12月底付款2000元。协议签订后,上诉人秦某甲支付给被上诉人5OO0元,余款6000元拒绝给付。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履行上述协议。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上诉人自愿当庭给付二被上诉人3,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涉及的纠纷相互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被上诉人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上诉人自愿承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绍祯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乔晋楠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