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深达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
原审原告永州市深达置业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永州市深达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州市深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某、被上诉人蒋某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永州市深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蒋某5,000元,该款于2012年3月9日前(含当日)给付完毕;
二、上诉人永州市深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上诉人蒋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上诉人永州市深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人签字、摁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