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唐某。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雪云、代理审判员黄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7日上午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杨某英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屈某某,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自愿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不得就婚内财产及债权债务向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二、婚生男孩杨某坤(X年X月X日出生)由上诉人杨某抚养,李某乙自愿放弃对杨某坤的抚养权,杨某自愿放弃要求李某乙给付杨某坤抚养费、教某、医疗费等费用的上诉请求;
三、李某乙每月可探视小孩杨某坤一次(探视日期为每月的25日至30日之间),杨某应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
四、婚生小孩杨某坤成年后,随父随母由杨某坤自愿选择;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被上诉人李某乙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杨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