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现住××市X村。
被告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X区×××镇××砖厂。
委托代理人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省××县X镇政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蒋××负担。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