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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与被告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镇X村。

委托代理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路,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路×××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屈××与被告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屈××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屈×及委托代理人朱××、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年9月26日签订一份《土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组织好施工中所需机械设备,按原告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开挖,每月完成的土方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如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违约金叁拾万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仅组织一台挖机、一台推土机、两台后八轮于20××年3月31日开始施工。由于被告的机械设备不足,根本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每月工程量。20××年5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被告伙同其家人及社会无业人员,从20××年4月3日起至20××年4月12日止,连续倒原告石场进行阻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并且被告在撤出施工现场后,与兄弟屈成平不准原告自己拉土,导致原告停产至今,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不具备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进场60天,仅开挖土方23394.62立方米,又在中途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并且不准原告自行施工,其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某、被告双方于20××年9月26日签订一份《土方施工合同》。2、被告赔偿违约金30万元给原告;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阻工损失5万元给原告;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年9月26日的土方施工合同,证实被告方已经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方30万元;

证据二、(2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1、被告于20××年5月28日撤出施工场地,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已终止履行合同的义务;2、被告于20××年3月31日开始施工,至20××年5月28日实际完成开挖土方23394.62立方米,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被告方已经违约;

证据三、邓××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阻工的事实。

被告屈×辩称:一、原告称“合同签订后,被告仅组织一台挖机、一台推土机、两台后八轮于20××年3月31日开始施工。由于被告的机械设备不足,根本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每月工程量”不是事实,是原告的谎言。事实上是原告故意设计种种障碍,又拒绝签字给被告,致伤被告无法容纳两台挖机作业。因此,本案的过错责任完全是原告造成的,应当依法由原告承担;二、原告称“20××年5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终止履行合同义务”也不是事实,当时是原告现场的负责人林英夏、屈国荣到施工现场强行要求被告的机械停止作业,理由是石场要转让,石场资金周转困难,无钱支付燃油费和工人生活费,被告要求被告签字,原告以此理由要求被告的机械退出施工现场并不给原告签字,致使被告的工程款至今未付清,至今无钱支付工人的工资款;三、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3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违约金30万元过高,且无事实依据;五、要求要求被告赔偿阻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派人去阻工或被告阻碍其施工,更没有损失的依据。六、是原告方阻止被告方施工,被告方并不同意原告方的观点;七、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被告方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只要原告不设置施工障碍或阻工,被告完全可以继续施工。如果原告同意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八、原告称被告在履行的合同中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终止合同的义务不是事实,双方在履行中是原告主动要求被告撤出场地的,并不是被告要求自行要求撤出场地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屈×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出庭证人何××的证词,证实20××年5月28日被告撤离场地是原告方让被告方撤离的。

证据二、出庭证人张××的证词,证实20××年5月28日被告撤离场地是原告方让被告方撤离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一、原告对被告方提供的二份证据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实20××年5月28日被告撤离场地是原告方让被告方撤离的。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没有异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但并不能证实被告方违约;对证据二(2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认为此案正在申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并事实部分不予认可,是原告要求被告撤出场地的,并不是被告方自行撤出场地的,且施工时间只有22天,不是合同约定的30天,不能完全证实被告不能完成10万方的土方;对证据三有异议,不能证实是由被告实施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二、被告提交两份证人证言,因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确定如下事实:

20××年4月6日,原告屈××和王××以200000元的价格租赁××镇X村的井槽里、荒山及部分××山等石矿山开采石头,租赁期限10年。20××年5月11日原告屈××以××市X区××采石场的名义取得采矿许可证。20××年5月19日原告屈××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市X区××采石场,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年12月31日,××市X区××采石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年9月26日,屈××和屈×签订一份土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屈××为甲方,屈×为乙方;2、甲方将×××区X组井槽里山承租范围内开采石矿所取的土方承包给乙方开挖外运。(石缝里挖出的土方另外)分期外运。3、开工日期甲方定开工日期。甲方在开工前一个月通知乙方;4、工程数量和单价:约伍拾万方,以甲乙双方测量整方后统一的数据为准。甲方按照外运500米内每立方米为九元承包给乙方,如超出500米范围内按3.5元/立方米的运费另行计算,由此类推。5、付款方式及税费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机械所需油料款,机械维修费及其它开支费用,每月按完成方量结算,足额付清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如甲方未按期付清工程款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所有税交纳,乙方要不负责所有的税费。6、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找好土方倒方场地,倒土方场地临时道路由甲方负责。乙方将土方运至指定地点,甲方协商好周边关系,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乙方机械进场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开工及在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每月不低于壹拾万立方米土方的完成量,由于天气自然灾害造成影响,乙方不能追究甲方其责任。如中途停工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2)、乙方责任:乙方组织好施工中所需要机械设备,按甲方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开挖,正常情况下每月完成的土方一定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由于天气自然灾害造成影响,乙方不能完成任务,甲方不能追究其责任。8、违约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如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违约金叁拾万元整。

20××年3月30日被告进入采石场地,3月31日开始开挖,5月28日被告中途退出开挖场地,并调走所有机械设备。这期间实际作业时间22天。被告自己计量土方49992立方米,原告计量23394.62立方米,但双方没有共同签证。20××年3月31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分十次向原告借支18万元。被告撤出场地后,于20××年7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合计581200元。20××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30551.58元并驳回被告其他诉请,同时还确认了被告的撤出场地的行为违约。对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也没有返回施工场地。

另查明,20××年3月被告的兄弟曾经伙同他人阻止过采石场施工。被告承包开挖土方合同后,转包给何××、张××等三人施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屈××和屈×签订土方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进场60天,正常工作22天,开挖的土方没有达到10万立方米,并自行撤出采石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00元的违约金,与本案双方已履行的合同内容相差太大,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调整。另至今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撤出场地后又继续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解某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阻工损失5万元,却未提交证据证实是被告实施的阻工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十四条第某项、第某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被告双方于20××年9月26日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屈×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天内赔偿原告屈××违约金××××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某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某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某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某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某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某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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