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X镇X村,公民身份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艾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X镇X村,公民身份号码为x。
原告刘XX诉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小孩熊X。从2010年3月起被告不准原告回家,导致双方分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熊XX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XX提出离婚,被告熊XX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熊X由被告熊XX抚养成年,被告熊XX自愿放弃应由原告刘XX承担的抚养费用;
三、原告刘XX随时可以探视婚生女儿熊X,被告熊XX应予以协助;
四、被告熊XX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刘XX帮助费人民币XXXX元;
五、离婚后,原告刘XX的户口在没有迁出男方户口所在地前,2012年12月31日以后在刘XX名下应分得的土地征收款,仍由刘XX领取。若刘XX再婚,则不再享有土地征收款分配的权利;
六、原、被告无其他任何财产争执。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熊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