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追加(2011)永冷执字第120、2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X市场X号。

申请执行人朱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现住冷水滩区XX路。

申请执行人朱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现住冷水滩区XX路。

被执行人黄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东安县人,住永州市X组。

被执行人何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村XX组。

第三人黄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住永州市X组。身份证号:x。(系黄XX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XX、朱XX、朱XX与被执行人黄XX、何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XX、何XX、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XX、朱XX、朱XX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黄XX之妻黄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黄XX与被执行人黄XX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执行的内容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黄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