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分行。
被执行人谢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杨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XX巷XX号X栋X门X室,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谢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巷XX号,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第字X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谢XX、杨XX、谢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XX、谢X分别在冷水滩区XXX小学、永州市X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XX、谢X分别在冷水滩区XXX小学、永州市X医院工资收入XX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