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永冷执字第14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XXXX年XX月X日作出(XXXX)永冷执字第XXX号

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在永州市X区XXX路与XX路交汇处舜德城市摩尔X栋X层有商业用房一层中的XXX号门面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现被执行人王XX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在永州市X区XXX路与XX路交汇处舜德城市摩尔X栋X层有商业用房一层中的XXX号门面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