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XX诊某。
法定代表人赵XX。
申请执行人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XX诊某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且申请执行人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报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冷卫医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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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刘小龙
审判员曹祥青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