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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XX诊某卫生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XX诊某。

法定代表人赵XX。

申请执行人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XX诊某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且申请执行人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报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冷卫医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刘小龙

审判员曹祥青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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