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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xx犯贩某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X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X区xx居委会xx号。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某,同年9月2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花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0日在本院第某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高xx在永州市X区凤凰园喜尔顿酒店309房贩某麻古及冰毒给蒋xx,得毒资100元。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高xx又在喜尔顿酒店X房间贩某麻古及冰毒给蒋xx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某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蒋xx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称量记录、户籍证明、通话详单等)、鉴定结论、被告人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高xx在永州市X区凤凰园喜尔顿酒店309房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蒋xx1粒麻古,重0.1克、冰毒0.01克。

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高xx又在喜尔顿酒店X房间贩某麻古及冰毒给蒋xx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高xx处收缴麻古0.4克、冰毒0.2克。经检验,上述被扣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实,有证人蒋xx的证词,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某毒品甲基苯丙胺0.71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犯贩某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四、七某、第某十七某第某、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某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缴获的麻古0.4克、冰毒0.2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唐花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某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某十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岁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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