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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被告永州市X区XX局、被告永州市X区XX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曾用名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零陵区X区X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永州市X区XX局,住所地冷水滩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县人,系永州市XXXX局副局长,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园X栋XX窒,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6X年8月X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县人,系永州市XXXX局职工,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永州市X区XX局,住所地冷水滩区XXXX楼。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被告永州市X区XX局、被告永州市X区XX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X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879元,减半收取9440元,由原告XXX负担(缓交)。

审判长唐文雄

审判员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贺红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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