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男。
委托代理人蒋××,男,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X路X号。
负责人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该公司职工,住广西桂林市X区X路X号X单元X-2,公民身份证号:(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灵川县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灵川县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和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邹××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小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