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男。
委托代理人聂×武,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路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唐××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恩贵、蒋艳辉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8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唐××诉称,2010年11月17日,被告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给付。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查,2010年11月17日,被告谭××向原告唐××借款3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唐国军现金叁拾陆万元整”。事后,原告在向被告催收未果情况下,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欠原告唐××借款360000元,被告谭××于2011年5月25日偿还原告唐国军欠款70000元;2011年6月25日偿还100000元,2011年7月25日偿还100000元,2011年8月25偿还9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6700元,诉讼保全费25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蒋艳辉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