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英,女。
委托代理人聂×武,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女。
原告聂×英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恩贵、蒋艳辉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8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聂×英诉称,2009年11月11日,被告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4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给付。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查,2009年11月11日,被告谭××向原告聂×英借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聂×英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每月利息肆仟元,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在向被告催收未果情况下,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欠原告聂×英借款100000元,被告谭××于2011年4月20日偿还原告聂×英欠款本金100000元;2011年5月25日归还利息3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二、本案诉讼费31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蒋艳辉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