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分某,地址: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分某行长。
被执行人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村X组。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镇政府职工,住XX市X镇X路XX号。
被执行人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教育局职工,住XX市X区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人XX分某与被执行人潘XX、伍XX、眭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潘X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分某借款36012.83元及其利息和罚息(时间自2008年8月3日至还清时止,利随本清,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伍XX、眭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潘XX、伍XX、眭XX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何永恕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