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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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冷执字第8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曾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市XX县XX路XX号。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市X村X组。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105820元。已执行标的款30000元,未执行标的款75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曾XX、伍XX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情况以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的部分债权75820元未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新华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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