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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永冷执字第3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乡X组。

被执行人汤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镇X街XX号。

被执行人何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亭正堂组。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组。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29668.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7500元,现有债权22168.63元未实现。现被执行人汤XX、伍XX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伍XX又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新华

审判员何永恕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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