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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雷XX与被执行人桂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雷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农民,住XX市X区河东XX城。

被执行人桂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住XX县X区XX栋XX号。

申请执行人雷XX与被执行人桂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桂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雷XX工程款50461.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750元。本院于2008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桂XX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晖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秦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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