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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通开关厂二分厂与海南滇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再字第8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再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上海华通开关厂二分厂,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某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晔,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厂副厂长。

原审被上诉人海南滇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滇海别墅D-X栋。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学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工程师。

原审上诉人上海华通开关厂二分厂因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华通开关厂二分厂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金晔,海南滇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学鹏、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涂国华

审判员裴斐

审判员王彤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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